楚天都市报讯 (记者刘珊 通讯员秦法)参加聚会,因饮酒突发身体不适后送医不治,同一酒桌上的酒友是否该担责?记者昨悉,发生在青山区的这起事件经法院一审判定,11名酒友不承担责任,但基于公平原则应向死者家属补偿8.8万元。 去年1月27日下午,就职青山某公司的舒先生即将退休,同事老刘等11人相约聚餐送行,53岁的韩某在邀请之列。席间,韩某饮下白酒后身体不适并呕吐,被老刘等人急送医院救治,后因抢救无效次日身亡。 韩的家属很悲痛,认为同事邀约一起喝酒造成此后果,应赔偿损失及精神损害计46万余元。 法院查明,韩某生前曾做肾移植手术,且有高血压,但术后仍有饮酒史。法官认为,韩某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明知健康欠佳仍参加聚餐饮白酒,应承担自身责任。同事老刘等人与韩某聚餐并无过错,且无证据证明他们在席间恶意劝酒,韩某出现意外后,大家立即送医院已尽到救助的义务,因此对韩某之死不应担责。 法官同时判定,基于公平原则,老刘等11名与席同事针对韩某身亡,应各自补偿其家属经济损失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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