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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不是想裁员就裁员的

2007-12-8 14:33| 发布者: 宋3| 查看: 141| 评论: 0

东方网11月8日消息:在许多劳资不对等的企业中,“裁员”一词越来越频繁地出现。一些强势企业认为,裁员是企业自己的事,想裁就裁,想裁多少就裁多少。东方网记者今天从上海市劳动保障局了解到,明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将严格规范企业的随意裁员现象。
  
  据了解,《劳动合同法》不仅对裁员的条件有明确界定,对裁员的程序也作了详细规定,裁员并非是企业想裁就裁。新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的情形仅限于四种:(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至于裁员程序,《劳动合同法》规定,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 被
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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