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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力推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全覆盖

2008-1-15 13:08| 发布者: 宋3| 查看: 152| 评论: 0

  

【本文摘要】 按照《德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学校为参保单位。

  1月11日召开的市政府六届十九次常务会议结合我市实际,讨论通过了《德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将于今年内启动实施。

  按照《德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学校为参保单位。除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外实行全员参保。这意味着,在德阳市行政辖区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学龄前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均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点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风险。

  值得一提的是,城镇居民不需健康体检,均可自愿参保,住院不分病种都可享受住院补偿待遇,部分门诊大病病种也可享受补偿待遇。非从业人员就业后,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按“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确定筹资标准。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2008年)为每人每年290元,其中政府补贴80元,参保个人缴纳210元。18周岁以下青少年学生、学龄前儿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其中政府补贴60元,参保个人缴纳20元。

  特殊困难人员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助:低保家庭学生、重症残疾学生全额补助;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居民150元;低保家庭人员150元;一般残疾人员100元;无工作单位的优抚对象及见义勇为直系供养遗属200元;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的“三无人员”、重症残疾人员和征地农转非居民给予全额补助。

  城镇居民(不含在校生)以家庭为单位到所属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参保登记。登记时提供《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以及享受城市低保、残疾人等相关证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按年度一次性缴费,每年12月25日前缴纳次年医疗保险费,逾期不缴视为中断参保,所缴保险费不予退还。

  城镇居民(在校学生除外)在办法实施之日起12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从参保缴费次月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办法实施满一年后参保缴费的,从参保缴费满6个月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中断缴费的,从续保缴费满6个月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校学生每年9月底前,由学校根据入学登记册,组织参保登记缴费,从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计算参保年限,实行缴费当期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连续缴费连续享受,停止缴费停止享受待遇。

  下列疾病符合报销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可以按住院费用报销规定予以报销: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器官移植抗排异、肾功能衰竭透析。下列疾病的门诊医疗费用,可按50%报销,每月最高报销100元: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病、帕金森氏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

  参保城镇居民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特殊疾病治疗费用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报销范围参照国家、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住院费用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00元、一级医院4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三级医院900元,一年内多次住院的,依次降低100元,但最低不低于100元。年最高支付限额为40000元。住院费用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基金支付标准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65%,一级医院60%,二级医院55%,三级医院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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