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从今年4月1日起,在市区打工的外来农民工不用个人缴费,就可参加住院医疗保险,享受与城镇职工一样的医疗保险待遇。市府办昨日透露,《温州市区农民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下发。 市区用人单位 农民工可参保 按照规定,参加医疗保险的对象是指具有农业户口,有劳动能力,并与温州市区(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招用温州市区外非农业户口的劳动者,也可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 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民工,不得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应为农民工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农民工医疗保险,已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的在职人员可转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不可转为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 费用用人单位出 农民工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以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应当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的全部人员缴费基数总额的2%,按月申报缴纳。据了解,2007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839元。 用人单位应当在招用农民工一个月内,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的登记和申报手续,并按规定向地税部门缴纳农民工医疗保险费。未按规定缴纳的,由地税部门依法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滞纳金。滞纳金纳入农民工医疗保险基金。 用人单位整体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并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农民工医疗保险费的,其全部参保人员从缴费当月起享受农民工医疗保险待遇。已整体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其新招用的农民工在首次缴费后的第4个月开始享受农民工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或者欠缴农民工医疗保险费的,其农民工发生的医疗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特殊病例待遇标准 参保农民工符合规定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按医疗机构的不同等级设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为600元,二级医疗机构为800元,三级医疗机构为1400元。一个年度内设一次住院起付标准。参保农民工年度内多次住院且所住医院级别高低不同的,按其各次住院医院级别最高的一次计算起付标准。 参保农民工年度内符合规定支付范围的住院和特殊病医疗费累计在起付标准(含)以下部分,由个人自负;在起付标准以上,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4倍(含)以下的部分,农民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个人自负40%;超过上年度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4倍以上的医疗费用,农民工医疗保险基金不再支付。 下列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列入农民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待遇标准视同住院:各类恶性肿瘤的治疗;器官移植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肾功能衰竭的腹膜透析、血液透析;系统性红斑狼疮的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的治疗;血友病的治疗。周俊朗 王贤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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