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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对城区农村低保实行分类施保

2008-3-20 08:05| 发布者: 宋3| 查看: 155| 评论: 0

 记者昨天从合肥市民政局低保中心获悉,《合肥市城区农村低保分类施保试行办法》日前开始实施,合肥市对城区农村低保实行分类施保。
  根据家庭经济收入情况,《办法》将全市农村低保对象分为一、二、三类。一类低保对象包括:丧失和严重缺乏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其法定赡、扶、抚养人无赡、扶、抚养能力的人员;二级以上(含二级)残疾人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冠心病、高血压三期、糖尿病(饮食控制无效者)、恶性肿瘤、肝硬化、肾透析、肾移植(术后)、白血病、红斑狼疮等大病患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和病历资料)及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病种者;子女未成年或子女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单亲家庭以及重点优抚对象。二类低保对象主要包括:因灾因病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临时困难的家庭。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及其他保障对象则被纳入三类保障对象。
  一类保障对象中丧失和严重缺乏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其法定赡、扶、抚养人无赡、扶、抚养能力的人员享受全额农村低保待遇。二级以上(含二级)残疾人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家庭,大病患者家庭,子女未成年或子女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单亲家庭,重点优抚对象则在享受补差额基础上上浮20%以内。二类保障对象享受农村低保差额补助。三类保障对象享受新扩面人员差额补助。
  合肥市低保中心人员指出,合肥市对城区农村三类低保家庭均实行一年一审核的动态管理制度。发现年人均纯收入超过保障标准的低保对象要及时取消,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低保范围。     (吴功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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